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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29640号“SUPPOR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07:1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938号
申请人:威寰(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三方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29640号“SUPPO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5456号商标、第14447433号商标、第16270256A号商标、第35498092号商标、第40711845号商标、第62834705号商标、第64766997号商标、第62836855号商标、第377730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整体形式、含义、结构构成等方面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在本行业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应该获得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或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SUPPORT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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