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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913887号“旺栗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16:5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175号
申请人:蔡合旺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卫雄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2日对第42913887号“旺栗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73085号、第5184821号、第8142346号、第10695334号、第14665805号、第37002564号“旺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关联公司第336937号“旺旺 ONE~ONE及图”商标、第730567号“旺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八)驰名商标的摹仿,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三、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1、商标档案、承诺书、商标许可使用及授权维护声明;2、申请人及关联企业信息、公司简介、沿革等;3、品牌认定驰名的裁定书、驰名商标名单、检索页面、受保护决定书;4、品牌所获荣誉、奖项;5、广告投放记录、参展报道、产销会照片;6、销售网络图、销售合同、货物清单、发票及交货单、送货单、货物清单;7、公司年报;8、维权材料;9、“旺X旺”系列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材料和商业广告的制作”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8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业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3、引证商标七、八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糕点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均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材料和商业广告的制作”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广告业”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已注册商标权利,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关于《商标法》第四条等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林
孙昕
李淑维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旺栗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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