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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80216号“MAKEALIV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22:5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469号
申请人:觅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健伦(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80216号“MAKEALIV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同意删除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项目,故删除后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489576号“MAKERLI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46355号“MAKE LI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本身具备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足以区分服务来源。且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打印件、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鉴于申请人放弃了申请商标在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作出的该项服务驳回的决定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
2、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36期《商标公告》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MAKEALIVE”和图形构成,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等服务上,一般不易被识别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提供者的作用,整体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刘琰
马静雯
2023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