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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233748号“厨顾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23:2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7623号
申请人: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恒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高燕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5日对第45233748号“厨顾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第3151892号“顾家KUK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极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权益。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061592号“顾家”商标、第3151890号“顾家KUKA”商标、第35538694号“顾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对“顾家”享有的在先商号权、股票名称权。四、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申请注册了100余件商标,且类别名称各异,明显超出正常使用范畴。被申请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违背了“以使用为目的”的立法意图。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顾家”商标知名度认定文件;2、申请人“顾家”品牌荣誉证书、行业排名证明文件、体系认证证书;3、申请人发展历程简述;4、高铁照片、代言人海报、户外广告照片;5、电视广告播放材料;6、宣传报道材料;7、广告合同及发票、营销合同及发票;8、国家、行业标准制订;9、申请人参展照片;10、领导视察合影;11、在先案例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1类“家用器皿”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第21类刷子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厨顾家”与引证商标二、四“顾家”、引证商标三的汉字部分“顾家”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用器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刷子、厨房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已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进行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亦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三、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所主张的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与申请人主张的股票名称亦具有一定区别。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商号、股票名称相联系,从而损害申请人在先权利。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四、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厨顾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