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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3423690号“洋企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24:4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223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企云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4日对第23423690号“洋企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企鹅”作为申请人的代称和核心商标之一,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唯一的对应关系,继承了申请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广为公众熟知。争议商标与第15955504A号“企业影业”商标、第23314120号“企鹅优品”商标、第19727097号“企鹅娘”商标、第19638522号“企鹅TV”商标、第21289063号“企鹅GO”商标、第18475993号“企鹅看看”商标、第16351927号“企鹅红包”商标、第10831801号“企鹅宝宝”商标、第14702833号“企鹅家族”商标、第20700086号“企鹅证券”商标、第18798519号“企鹅汇图”商标、第10739256号“功夫企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作为一家主营咖啡的公司,却大量在不相关联的商品/服务上注册多达150余件商标,包括“ZENN”、“NANI”等,明显超出了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其一定程度上具有囤积商标的故意,而且多数商标还在转让平台上公开出售。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此前多件评审案件/异议案件中被认定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制的“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并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另,被申请人作为一家创设于深圳的科技公司,不可能不知晓申请人及其驰名商标“企鹅”,仍然受让与之高度近似的商标,作为受让人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慎义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攀附申请人商标知名度的意图明显。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简介;申请人2015-2020年企业年报节选;媒体报道;获奖证明;商标使用宣传材料;在先司法判例;无效宣告裁定书、异议决定书;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明细;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模仿复制的知名品牌的介绍;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商标公开兜售情况;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常州铁塔咖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19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该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引证商标一至十二的现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9类手机带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还申请注册有“MALISSA”、“INGLOT”、“SIXTORY”、“NANI”、“NAREE”、“ZENN”等泰国化妆品商标,以及国内知名微信公众号“企投会”、“淘笔记”等在内的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共150余件。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但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之后审理本案,故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当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本案中,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作为一家主营咖啡制售设备等商品的公司,却大量在不相关联的商品服务上注册商标,包括“MALISSA”、“INGLOT”、“SIXTORY”、“NANI”、“NAREE”、“ZENN”等泰国化妆品商标,以及国内知名微信公众号“企投会”、“淘笔记”等在内的与他人在先商标、微信公众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共150余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亦未对其在不同类别上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在先商标的故意,该类商标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庞婷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洋企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