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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951705号“城饰领绣”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24:5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209号
申请人: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鑫龙华知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浙江奢缇家居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5日对第49951705号“城饰领绣”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604790号“领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经广泛使用和宣传,在相关市场和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固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引证商标信息;2、销售合同、发票、产品包装图片;3、申请人所获荣誉及资质证书;4、宣传报道资料;5、广告审计表及广告宣传证据;6、在先决定书、裁定书;7、财务审计报告;8、申请人部分加盟商清单统计表、加盟合同、发票;9、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4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4类“布”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4类织物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城饰领绣”与引证商标“领绣”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纺织织物”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桌布(非纸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该项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桌布(非纸制)”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城饰领绣 商标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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