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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810029号“乐凯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31:1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1153号
申请人:中山凯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州哇噻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5日对第59810029号“乐凯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凯达”源自申请人前身中山市凯达精细化股份有限公司,既是企业字号,也是旗下产品品牌商标。经过数十年的持续使用与宣传,申请人及其“凯达”系列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及至今日,“凯达”品牌杀虫剂等产品已成为中国公众家喻户晓的知名产品,“凯达”品牌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72196号“凱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88332号“凱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88333号“凱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736917号“凱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40019号“凱達 AE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179263号“中山凯达 凱達 AE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提交了大量商标注册申请,其中包含众多复制、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明显超出生产经营使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破坏了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争议商标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凯达”品牌简介、相关荣誉及资质证明、申请人网络店铺信息、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彭军华申请的商标列表、被申请人淘宝店铺信息、手机微信截图、产品对比图、关联公司情况及相关证据、在先裁定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知名度不等于引证商标的知名度,且申请人没有提供任何有力的证据证明此观点,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不能认定申请人及引证商标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立创作而成,显著性较强,完全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没有恶意囤积商标,有着真实的使用意图,未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争议商标经实际宣传使用与被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不会使相关公众混淆,争议商标的使用并未给申请人造成任何损失,相反,如果撤销该标识将造成被申请人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争议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相关产品图片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进一步提交了质证意见:争议商标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同时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相关证明及在先裁定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5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洁肤乳液、香皂、美容面膜、化妆品、染发剂、牙膏”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清洁制剂、护发素、牙膏”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可知,被申请人郑州哇噻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14日,法定代表人彭军华。2021年10月28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会平,投资人由彭军华变更为郑州弦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彭军华亦是该公司控股股东)。
4、经查,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共申请注册有140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有与申请人及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近似的“凯达之星”、“凯达之光”、“艾凯达”、“定康王”、“圣枪手”等商标。除被申请人公司外,其实际控制人彭军华还在第3类、第18类、第21类、第25类、第33类、第35类、第44类等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申请注册了54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与申请人及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圣凯达”、“凯达之家”、“茶兀”、“蒂花”、“三枪”、“美涂士”、“阿尔卑丝”、“人头马•皇家爱丽舍”等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化妆品、牙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护发素、化妆品、牙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文字“乐凯达”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凯达”或显著识别部分“凱達”、“中山凯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已经形成了特定的市场群体,与引证商标之间产生了区分性。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注册囤积商标或抄袭复制他人知名标志,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利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申请人的“凯达”商标为臆造词,独创性较强,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凯达”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具有接触的可能,本案争议商标“乐凯达”与之文字构成、呼叫相近,难谓巧合。同时,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有与申请人及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近似的“凯达之星”、“凯达之光”、“艾凯达”、“定康王”、“圣枪手”等商标。除被申请人公司外,其实际控制人彭军华还在第3类、第18类、第21类、第25类、第33类、第35类、第44类等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申请注册了54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与申请人及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圣凯达”、“凯达之家”、“茶兀”、“蒂花”、“三枪”、“美涂士”、“阿尔卑丝”、“人头马•皇家爱丽舍”等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本案被申请人未能对其大量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可以认定其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乐凯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