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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018524号“熙然未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37:5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198号
申请人:广州依趣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产力(广州)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市源水益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9月17日对第57018524号“熙然未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652562号“熙然XI R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558409号“熙然 XIR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申请人产品门店照片;销售发票;所获荣誉;商标受保护记录;广告合同及发票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1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帽子、手套(服装)、睡衣、T恤衫、婴儿服装、服装、裙子、鞋、童装、婴儿鞋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分别核定注册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手套(服装)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帽子、手套(服装)、睡衣、T恤衫、婴儿服装、服装、裙子、鞋、童装、婴儿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手套(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文字“熙然未来”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中的显著识别文字“熙然”,商标整体印象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刘浩
赵爽
2023年08月01日
信息标签:熙然未来 商标 广州依趣服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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