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4235253号“nice peopl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37:5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318号
申请人: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驰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永康市通和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2日对第44235253号“nice peopl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48141号“PEOP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78592号“PEOP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017122号“PEOP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PEOPLE及图”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二、被申请人自2018年起,申请注册大量商标,至今数量已高达一百多枚,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和实际经营能力,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PEOPLE及图”商标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证据;
2、“PEOPLE”、“人民”商标品牌荣誉;
3、人民集团企业荣誉;
4、在先案例。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步器、办公室用打卡机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1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三的申请注册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测量仪器、电话设备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PEOPLE及图”商标的复制、摹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nice people”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PEOPLE”,整体未能形成有效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仪器、智能手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电话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测量仪器、智能手机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测量仪器、智能手机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电话设备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在除测量仪器、智能手机以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中,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在测量仪器、智能手机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在上述商品上的在先商标权利已得以保护,故对于争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不再适用第十三条予以保护。另,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全面、持续反映“PEOPLE及图”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市场上的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PEOPLE及图”商标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测量仪器、智能手机之外的其余商品与“PEOPL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的高低压电器元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场所等方面差异明显,故争议商标的在除测量仪器、智能手机之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应不致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另,《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规定。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申请人并未就此条款提出具体事实和理由,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测量仪器、智能手机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nice peop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