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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2225023号“innocell”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38:16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21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创意银航(山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诚智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25023号“innocel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9905号决定,于2022年10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9905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官网截图及产品展示、销售订单详情、产品购买合同及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1月25日至2022年1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决定,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商业信息代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商业审计;寻找赞助;商业中介服务”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9905号决定中予以撤销的“市场营销”服务提出复审,对其他小类的决定不申请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市场营销”服务上的使用情况。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部分订单截图。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2、域名证书、网站截图;3、网站公证书;4、农副产品销售框架合同、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济南爱我本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月28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1月4日经我局核准,将名义变更为创意银航(山东)技术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2年1月25日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全部核定服务上的申请。
2、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9905号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故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服务上的维持决定已生效。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复审商标在除“市场营销”以外其余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本案仅针对决定中予以撤销的“市场营销”服务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市场营销”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证据2的网站截图,均系申请人自己作为销售主体对外销售商品,属于商品销售行为,而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服务,即为他人商业活动提供帮助或服务的使用。证据2中的域名证书仅能证明“innomesh.cn”作为域名权的归属,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4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市场营销”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商业信息代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商业审计;寻找赞助;商业中介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