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20606704号“alddng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47:57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91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杨萌
委托代理人: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阿拉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织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06704号“aldd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8674号决定,于2022年12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深圳市阿拉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电视台广告宣传合同发票及视频、参展合同及发票、参展照片、线下实体店照片及视频、智能手表的采购订单及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计算机”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20606704号第9类“ALDDING”商标在“1.计算机;2.计算机外围设备;3.计算机键盘;4.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电子防盗装置”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第20606704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搜索查询,未发现复审商标经过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广告视频、电视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展会照片、线下实体店照片、销售合同及发票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经过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U盘形式提交):
1、金鹰卡通广告;
2、吉林卫视等广告合同及发票;
3、上海展会参展材料;
4、线下实体店;
5、销售合同及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本案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相关理由及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证据与本案撤销复审证据材料相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全部证据为关于“智能手表”商品上的使用,被申请人在核定使用商品之外的类似商品上的使用复审商标,不能视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11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于2017年11月7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2年4月29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2、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在第9类商品上共有13件商标,其中在“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29509639号“alddng及图”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1.计算机;2.计算机外围设备;3.计算机键盘;4.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上在指定三年期间(2019年4月29日至2022年4月28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广告视频截图、参展产品照片及销售合同及发票中显示的商品均为“智能手表”,该商品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故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的“1.计算机;2.计算机外围设备;3.计算机键盘;4.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上经过真实有效的使用,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1.计算机;2.计算机外围设备;3.计算机键盘;4.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林丽娟
王凡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alddng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