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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44521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56:11关于第5844521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56161号重审第0000004787号
申请人:蒲城鲲鹏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56161号《关于第5844521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938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唯一引证商标(即第18122322号商标)已在全部商品上被撤销注册,第584452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吴彤
袁靖涵
胡笳琳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蒙根M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