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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271195号“蒙根M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56:2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90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刘兰云 委托代理人:通辽市京通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3271195号“蒙根M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9717号决定,于2023年0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9717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2019年6月21日至2022年6月20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经营企业信息;
2、产品检验报告;
3、作品登记证书及作品图样;
4、产品包装图片、店铺图片、宣传图片;
5、销售单据;
6、微信朋友圈截图;
7、百度搜索结果截图;
8、聊天记录截图;
9、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我局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材料(该证据材料与被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1-4基本相同)一并寄送给了被申请人进行答辩。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9月2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复审商品上,于2015年1月28日获准注册。该复审商标于2022年6月21日被本案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申请人经营的通辽市科尔沁绿色食品加工园区蒙根风干牛肉干加工厂、通辽市科尔沁区新兴大街蒙根牛肉干店的登记设立、运营情况。 证据2-5、7-9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复审商品,或未显示时间,或证据上显示的时间不在复审期间,证据6为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微信朋友圈截图,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珊
2023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