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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001259号“帅丰好太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1:56:5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105号
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4日对第41001259号“帅丰好太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第11842099号“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致使申请人对其“好太太”商标享有的驰名商标利益受到损害。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二为晾衣架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经查,被申请人在45类类别上申请注册了588件商标,明显超出了正常企业实际经营使用的需要,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昭著。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企业资料、商标注册资料;
2、商标使用宣传材料、调查报告;
3、审计报告、纳税证明;
4、证明;
5、刊物报道、部分广告合同、广告检测报告;
6、荣誉证书;
7、在先行政机关裁定、行政处罚决定、司法判决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帅丰”是被申请人根据商号设计而成的,是1998年成立后就在使用的品牌标识。被申请人的“帅丰”及“SANFER帅丰集成灶”作为被申请人的核心品牌,经过使用宣传在世界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这个以商标予以维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达到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未构成驰名商标,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驰名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行业差异较大,争议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使用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没有恶意,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不带有任何欺骗性,也没有任何负面表达。争议商标经使用宣传与被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不会使相关公众混淆。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作为行业标准的证明;“帅丰”品牌获得的荣誉证书;专利证书;被申请人品牌经销合同及销量海报;商标使用宣传材料;媒体报道截图;被申请人早期商标列表。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企业及其“帅丰”商标的情况与本案无关。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并未包含本案争议商标的使用材料。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其他意见与申请人理由大致相同,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无效宣告裁定书打印件。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暖器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一、二的现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21类晾衣架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当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一、申请人主张引证商标一、二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致使申请人对其“好太太”商标享有的驰名商标利益受到损害。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汉字“帅丰好太太”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有显著识别文字“帅丰”加以区分,尚未构成对引证商标一、二的复制摹仿,加之双方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亦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亦不存在密切关联,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误导相关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可能性。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主张保护其商号权,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商号在中国在先在消毒碗柜等商品上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从而损害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益。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的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文字本身并未带有欺骗性,指定使用在电暖器等商品上也不致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产生误认,申请人该项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是采用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故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刘青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帅丰好太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