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35682979号“龙语言”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02:4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280号
申请人:四川望子成龙教育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裕华和兴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02日对第35682979号“龙语言”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龙言”作为申请人的核心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了较高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第24130571号“龙言”商标(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搭便车”、“傍名牌”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将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并产生社会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引证商标档案及授权书、申请人与望子成龙学校关联关系证明;望子成龙学校介绍、所获荣誉、公益活动资料;“龙言”品牌介绍;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及摹仿他人的教材名称等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从未囤积商标,也未不当占用公共资源,更未利用名下商标进行交易,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会造成不良影响,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简介;“龙语言”软件著作权证书、产品说明书;销售合同、发票及银行回单;网站介绍、相关图片;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使用情况的说明、商标信息。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并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1日申请注册,2019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29年9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48期《商标公告》中。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其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亦不会对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等方式,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王燕
张爽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龙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