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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8683481号“胖姐俩”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04:1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305号
申请人:嘉兴盐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林纬洲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9日对第28683481号“胖姐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经营肉蟹煲等特色煲类的餐饮企业,“胖哥俩”作为申请人独创的餐饮品牌,经申请人大量使用及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7261318号“胖哥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614091号“胖哥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512829号“胖哥俩 BUDDY BO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二、经查询,被申请人是福州市鼓楼区胖姐俩餐厅等餐饮企业的经营者,其与申请人系同行业竞争者。鉴于申请人与其“胖哥俩”品牌在全国餐饮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商标理应知晓,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另外,被申请人还存在复制、摹仿“马云”、“抖音”等名人、知名品牌的情形,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若继续使用必将损害不特定市场主体的利益,扰乱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及稳定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品牌手册、申请人官网截页;
2、申请人各地店铺地址及部分门店照片;
3、申请人及其“胖哥俩”品牌所获荣誉;
4、媒体报道;
5、百度搜索截页;
6、宣传活动照片;
7、其他商标决定书、裁定书;
8、被申请人名下关联企业截图、简要信息;
9、美团网、大众点评网“胖姐俩肉蟹煲”相关信息;
10、申请人在福建省福州市开设的六家“胖哥俩肉蟹煲”分店信息;
1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相关介绍。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我局异议决定准予注册,其核准注册日为2020年6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43类备办宴席、自助餐厅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2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注册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饭店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引证商标三由申请人于2018年1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养老院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2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其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
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助餐厅、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备办宴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胖姐俩”与引证商标一“胖哥俩”、引证商标二中显著标识文字“胖哥俩”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但本案争议商标本身不带有欺骗性,不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本身无任何消极或贬损含义,作商标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并认为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已得到保护。因此,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胖姐俩 商标 嘉兴盐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