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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954426号“雅弗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09:2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301号
申请人:雅富顿化学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商丘市海一润滑油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13日对第47954426号“雅弗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世界四大石油添加剂公司之一,以开发和生产各种燃油和润滑油添加剂为主营业务,带有“AFTON”、“雅富顿”商标的产品早已在世界包括中国消费者心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9422003号“雅富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937598号“雅富顿化学公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二、引证商标一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达到广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知名程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广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复制与摹仿,其注册使用极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及相关公众的利益。三、“雅富顿”是申请人的中文商号,其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极高知名度的中文商号“雅富顿”高度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仅具有复制摹仿申请人在先知名的“雅富顿”品牌、攀附申请人商标及商号所承载商誉的主观恶意,还构成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仅将直接损害申请人及相关公众的利益,还会给社会市场经济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关于申请人的介绍、检索结果;
2、图书馆检索报告;
3、相关声明书;
4、2011-2014年媒体报道;
5、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登记信息及译文;
6、域名信息公证件;
7、商标许可使用情况;
8、经销商协议、部分订单、货款发票、进口单据;
9、纳税情况;
10、产品使用手册、产品图片;
11、申请人参展情况;
12、广告合同及发票、广告发布图片;
13、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14、相关决定书、判决书等;
15、被申请人企业信息等证明被申请人恶意的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润滑油、润滑脂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2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注册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类汽车润滑剂、工业用油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
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雅富顿”商号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雅弗耐”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即使同时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如前述焦点问题所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难谓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因此,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雅弗耐”与申请人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难以成立。
另,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但本案争议商标本身不带有欺骗性,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本身无任何消极或贬损含义,作商标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规定。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雅弗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