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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4698846号“系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09:3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638号
申请人:广州市任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桂林系留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2日对第24698846号“系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系留”,360百科和百度百科的解释为“船艇系在某种东西上(如浮筒或桩柱)”。在无人机领域,“系留”特指由地面提供电源,一根电线连接无人机和地面电源,给空中无人机供电的技术。在海陆空运载工具、电池、无人机及其配套设备等行业中,属于通用语。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使用的商品都是属于海陆空运载工具、电池、无人机及其配套设备等行业的商品。被申请人在商品所在的行业中,用行业通用语注册了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不予以注册商标的情形。如果把行业通用语授予给某一个市场主体作为商标专属享有,那么该市场主体不用做任何劳动,便可以对本行业市场进行绝对垄断,并阻止任何主体进入该行业市场,这将严重阻碍社会的发展。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360百科和百度百科的解释关于“系留”的解释页面;
2、广东省知识产权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检索“系留”、“系留无人机”的专利结果截图;
3、“专利汇”检索网站上检索“系留”的专利技术结果截图;
4、中国知网检索“系留”结果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具有高度知名度,申请人为同行业竞争者,具有恶意无效申请的恶意。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特殊性,不构成行业通用名称,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误认。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立创作,拥有其独特的寓意,且经使用已经具有了显著性、识别性,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并未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坚持其申请理由及请求,并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不予认可。
被申请人逾期提交了以下答辩意见: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设计,“系留”本身具有自身含义,本身并不是行业中的通用词汇,被申请人使用“系留”作为商标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品牌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了广泛的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
被申请人逾期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公司介绍;相关荣誉、资质、商务合作、媒体报道证据;维权案例资料;广告宣传推广协议及发票;销售合同及发票;媒体报道及救援活动现场照片;资质证明信函;系留商标注册成功案例。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6月21日获准注册使用在第9类光通讯设备等商品上。
2、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其主要产品为无人机、照明装置等应急设备,主要功能为无人机照明,适用于应急照明、应急通信、应急监控等场景。
我局认为,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理由、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关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争议商标由中文“系留”构成,该文字使用在光通讯设备等指定商品上,并未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系留”仅仅直接表示了光通讯设备等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故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360百科和百度百科显示争议商标“系留”是一个汉语词语,是指拘留(出自《汉书•赵广汉传》),或指船艇系在某种东西上(如浮筒或桩柱)。申请人提交的“系留”、“系留无人机”的专利结果截图、知网检索“系留”结果截图可以证明“系留”系“系泊”的同义词,专用于航空业,指通过系缆设备将航空器停留在特定空域的作业过程,被航空、民航等领域广泛作为动词和形容词使用。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光通讯设备、电子监控装置、救生器械和设备等商品亦常用于航空航天通信、监控、应急救援等领域。故争议商标作为一个固有词汇,作为一种作业过程,其作为商标使用在与航空、监控、应急救援等领域相关联的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标识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多数未使用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缆、电线等商品上,且上述证据亦难以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与被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从而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舒言
郭攀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系留 商标 广州市任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