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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136019号“iMTV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09:4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300号
申请人:维亚科姆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系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13日对第40136019号“iMTV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美国知名的传媒公司,是全球广播电视、户外广告和网络电视等领域的领导者,已经在行业内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1661769号“MTV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二、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的同行业经营者,其对申请人及其“MTV”品牌理应知晓,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难谓善意。争议商标的注册极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损害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部分为光盘形式,部分为打印件):
1、申请人母公司官方网页打印件;
2、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母公司的背景介绍和以“维亚康姆”为关键字的百度检索资料;
3、相关媒体报道;
4、百度百科和搜狗百科对申请人MTV的介绍;
5、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6、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7、百度百科关于被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推出的电视作品的介绍;
8、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上关于被申请人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2月20日。
2、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41类娱乐服务、教育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演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娱乐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虽然为“iMTV及图”,但其易使消费者认读为“MTV及图”,与引证商标“MTV及图”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并认为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已得到保护。因此,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iMTV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