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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02399号“万能班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09: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612号
申请人:任你学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胜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02399号“万能班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万能班长”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与其指定使用的服务并无直接联系,未对服务的内容以及其他特点进行描述,亦不属于其他缺乏显著性的情形。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41类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我局作出的第TMZC66302399BHTZ0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认为,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以及第35类、第38类、第41类、第42类等服务上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本案中仅针对申请商标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复审,故我局作出的关于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以及第35类、第38类、第42类等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申请商标“万能班长”系对一种角色的称谓,若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第41类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标示服务来源的商标加以识别,整体缺乏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在先已获准注册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等情形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田益民
马静雯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万能班长 商标 任你学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