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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773249号“香婆婆”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09:56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756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何爱琴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亮亮
委托代理人:芜湖企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773249号“香婆婆”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2163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店铺及宣传图片、入驻美团服务框架协议、美团销售及评价截图、美团收益记录、结帐单、定做积分卡的聊天及交易记录截图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能证明其于2019年03月30日至2022年03月29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饭店商业管理”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使用至今,且经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存在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情形,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复审商标门面宣传视频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
1、申请人店铺图片;
2、申请人入驻美团的合同;
3、申请人在美团网上的使用证据;
4、申请人店铺积分卡定做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了质证意见,与复审授权书所述理由基本一致,并补充提交了复审商标微信销售截图及店铺升级、摊位招租等视频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4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电视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信息;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6年6月20日。被申请人于2022年03月30日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第35类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及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或未标示复审服务,大多指向其所经营的餐馆服务,与本案广告等复审服务不具有关联性,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香婆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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