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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062020号“T-ING GLASSES BBQ SINCE 1995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17:32关于第65062020号“T-ING GLASSES BBQ
SINCE 1995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007号
申请人:内蒙古鼎鼎鼎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夏禾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62020号“T-ING GLASSES BBQ SINCE 1995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166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图片使用许可合同;宣传图片;企查查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BBQ”,指定使用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托儿所服务;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 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及整体效果上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托儿所服务;烹饪设备出租”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