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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36436号“山里人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17: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667号
申请人:陈雪 委托代理人:志合信(武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36436号“山里人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1797号“山里人家”商标、第24376076号“山里人家”商标、第24381916号“山里人家”商标、第11839193号“山里农家”商标、第4781963号“山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七)都没有在4301服务上注册成功。二、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62608号“山里人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了撤三申请。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16090号“山里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1.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餐馆”服务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引证商标一现为在“疗养院等”服务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关于商标继续有效的决定》予以维持注册,引证商标二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主要认读中文“山里人家”、“山里农家”、“山里”、“山里人”文字构成相同或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山里人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