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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14470号“隆平丰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32: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902号
申请人:天津知味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14470号“隆平丰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名下拥有三十多件包含“隆平”的商标。在2001年袁隆平院士已授权天津天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处理相关侵权、注册等事宜。申请人名下第4673216号等“隆平”商标仅由天津天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受让而来。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转让手续、授权书等中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隆平丰年”组成,使用在所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且,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隆平丰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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