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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61944号“CHANGE THE WAY YOU SE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32:45关于国际注册第1661944号“CHANGE THE WAY
YOU SE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839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61944号“CHANGE THE WAY YOU SE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不是常用短语或宣传语。经过使用与宣传,申请商标显著性得以进一步增强。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得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宣传单、报道、类似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使用在指定的“游轮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不能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整体缺乏显著性,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以获准注册。
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9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晶
马霄宇
2023年08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