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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41718号“SI 9”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50: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425号
申请人:JC马斯特分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41718号“SI 9”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234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系独创,具备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SI 9”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达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SI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