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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1619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53:10
光明汇智 GUANGMING EBIZAL HD(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4102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着色、整体外观及含义上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原创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且经过大量的投入与使用已经和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HD”、引证商标二图形在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建筑信息;建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建筑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