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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06227号“黔核七号QIANHEQIH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3:16:37关于第66306227号“黔核七号QIANHEQIHA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288号
申请人:赫章县诚言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标重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06227号“黔核七号QIANHEQIH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黔核七号”是“黔核”系列核桃的新品种,若将其使用在已调味的坚果、加工过的坚果、糖渍坚果、糖核桃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种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用在指定的“植物奶油;奶;奶酪;奶油(奶制品);家禽(非活);肉”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品种特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植物奶油;奶;奶酪;奶油(奶制品);家禽(非活);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已调味的坚果、加工过的坚果、糖渍坚果、糖核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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