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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43391号“夏未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3:16: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068号
申请人:上海深励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43391号“夏未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指“夏天还没有结束,可是秋天却已经来临了,通常代表夏末秋初这个时间段”,代表着“万物复苏的时间段”。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具有极高的关联性和显著性,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夏未央”文字构成,其中“未央”系隶属于西安市的未央区的简称,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整体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存储装置;视频游戏卡等商品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夏未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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