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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575501号“智家无忧”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1:09:4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763号
申请人:泉州市宏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智家无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6日对第43575501号“智家无忧”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865094号“家无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879007号“家无忧JIAWUY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5047070号“家无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6312516号“JIAWUY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同行业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存在明显恶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二、争议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与答辩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
我局于2022年12月29日向申请人寄送《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4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2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线;电插头;自动定时开关;遥控装置;灭火器”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12月6日。
2、引证商标一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声音警报器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二至四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不构成争议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系总则性条款,其内容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亦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并存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鉴于申请人除商标权以外,并未明确主张其他在先权利,并就此举证,故我局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是对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但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电线等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智家无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