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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91817号“广泰 GUANGTA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1:10:11关于第67991817号“广泰 GUANGTA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679号
申请人:中山市科劲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赞标(广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91817号“广泰 GUANGT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381654号“泰广智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发音、含义、字形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在先获准注册第1685031号“广泰GUANGTAI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办公家具、床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办公家具、文件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商标相互独立,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王曌伟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广泰 GUANGTAI 商标 中山市科劲办公用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