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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07794号“MADE IN EART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20:0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443号
申请人:上海之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段和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07794号“MADE IN EART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指定商品之间无直接对应关系,经查,已有多件与申请商标结构相近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359552号“MADE ON EAR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是一家设计、开发、生产高质量、时尚、环保通勤服饰的公司,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臆造词,在实际使用时一般与申请人商号共同使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的含义、申请人介绍、申请人产品信息、代理经销授权合同、授权书、申请人店铺及工厂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注册审查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由“MADE IN EARTH”组成,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加以识别,该标识缺乏作为商标注册应具有的显著性,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MADE IN EAR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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