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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309807号“美丽春天”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36:56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45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必达富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乔素芹
申请人因第30309807号“美丽春天”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3002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深圳市必达富服饰有限公司提供的经销商间的微信沟通截图、销售结算单、产品图片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内衣”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的设计理念和内涵。复审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获得一定知名度,已被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与经销商聊天记录截图;2、微信公众号相关截图;3、互联网应用服务合同;4、购销合同;5、相关照片。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6、微信沟通截图、销售结算单;7、产品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是由张泽荣于2018年4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睡衣裤”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9年7月14日驳回在“鞋;袜;手套(服装);婚纱”商品上的注册,核准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现已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2019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三年期间)内是否在“内衣;睡衣裤”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6相关微信聊天无法证明有含复审商标商品的销售行为。证据3、4显示商品为内衣架,并非复审商品。证据5、7相关照片为自制证据,真实性及形成时间难以确认。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证据链,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在“内衣;睡衣裤”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美丽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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