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39969980号“金大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3:03: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85148号重审第0000004886号
申请人:杭州蒙奇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85148号《关于第39969980号“金大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178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64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根据二审诉讼中查明的事实可知,第5648372号“大班 HIGHCLA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公告撤销,第34748229号“金大班清新实用主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被决定不予核准注册,故诉争商标指定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2508群组商品上的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诉争商标在“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以予以初步审定。但第1064963号“大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目前未有效注册商标,仍构成诉争商标在第2501-2505、2509-2511、2513群组商品上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原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三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其撤销公告已刊登在第1725期商标公告上,该商标现已不能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四已经我局异议程序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商标现已不能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在二审判决作出之后,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撤销复审程序决定在“皮带(服装用)及服装带;袜;长统袜;领带;手套;围巾”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该部分撤销决定经一审诉讼后已生效,已于2023年8月6日刊登撤销公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金大班”与第22771560号“金大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同,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文字部分“大班”,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胸罩衬垫(胸衬、胸垫)、舞衣、鞋、婚纱、婴儿全套衣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帽、袜、手套(服装)、披肩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金大班 商标 杭州蒙奇服饰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