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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446249号“珍物优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3:11:3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764号
申请人: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迈坚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西安禧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对第49446249号“珍物优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715235号“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133762号“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204406号“珍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065007号“珍品珍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065008号“珍品珍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引证商标二已成为消费者所熟知的知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珍及图”、“珍”系列引证商标的恶意复制和抄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一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申请人的历史渊源及其所获荣誉证书;2、引证商标注册信息;3、申请人“珍及图”商标知名度受保护证据。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初步审定其在第33类烧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后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4月21日被核准注册,其注册公告刊登在1788期《商标公告》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烧酒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一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申请人依据《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所提评审理由在《商标法》中已有体现,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争议商标为汉字组合“珍物优品”,与引证商标一“珍及图”、引证商标二“珍”、引证商标三“珍酒及图”、引证商标四“珍品珍酒”、引证商标五“珍品珍酒”在构成要素、显著识别文字、含义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均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无效宣告案件审理结果对本案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影响,故本案无中止审理之必要。
此外,对申请人有关引证商标一、二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李钊
梁朦朦
2023年08月09日
信息标签:珍物优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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