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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758121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3:28:26关于第42758121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105号
申请人:李思舞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求道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0日对第427581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本身并不具备大量实施生产经营的能力,且没有实际经营的能力,无使用商标的意图,此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申请人的图形商标经过一定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位于同一行业的被申请人必然已经知晓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存在,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属搭便车行为。若争议商标被核准注册,势必将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导致消费者的误认误购,从而损害消费者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企业信息查询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19年12月02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获准注册日期为2020年10月07日。
2、我局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被申请人企业信息,被申请人为注销状态,注销日期2023年03月28日。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本案中,由审理查明2可知,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03月28日注销,且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未就其与争议商标相关的权利义务的承继情况作任何说明,亦未对争议商标的权利予以变更或转让。据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已不再具备行使商标权利的主体资格,故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包含描述服务质量等特点的误导性词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带有欺骗性的标志。
另,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故其关于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影响力的图形商标抄袭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并未援引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故其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金鹿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