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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285775号“蜂鸟新思路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3:34:5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323号
申请人: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万盈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3日对第42285775号“蜂鸟新思路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3706702号“蜂鸟”商标、第18655295号“蜂鸟众包”商标、第28780798号“蜂鸟配送”商标、第32788436号“蜂鸟跑腿”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一贯具有反复抄袭他人在先知名商标、抢注公共资源的主观恶意,其行为已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会误导公众,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四、“蜂鸟”系申请人独创的品牌,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联系,为公众熟知。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与本案情形基本一致的在先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
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申请列表;
3、被申请人抄袭摹仿知名商标、抢注公共资源的情况说明;
4、企查查对被申请人的检索结果;
5、被申请人关联企业商标申请列表;
6、相关在先案例决定;
7、申请人社会责任报告;
8、申请人及“饿了么”品牌的部分媒体报道;
9、申请人及“饿了么”品牌获得的荣誉证明;
10、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检索报告》;
11、2018-2019中国在线外卖行业研究报告;
12、蜂鸟即配官方网站介绍;
13、2015-2018蜂鸟相关物料采购合同;
14、蜂鸟即配服务合同、相关宣传推广材料、部分媒体报道、实际使用图片;
15、蜂鸟商城订单;
16、蜂鸟配送代理合作协议;
17、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包裹投递;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车辆共享服务;运送人员;通过在线应用替他人安排客运服务;旅行预订;运输;商品打包;安排旅行;拖运服务上,专用期至2030年8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9类商品包装;运输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据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汽车运输;运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蜂鸟”,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本条规定的欺骗性标志是指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误导消费者。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本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
本案中,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及其它理由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蜂鸟新思路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