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3624468号“MONSTER ENERG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4:51: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8074号重审第0000004894号
申请人:怪物能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68074号《MONSTER ENERGY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992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引证商标一(注册号:3561697)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被告撤销在第25类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并于2023年4月27日发布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注册号:3889556)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被告撤销在第25类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并于2023年4月13日发布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引证商标一、二被撤销注册后,不再构成诉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由于被告对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事由已不复存在,本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变更后事实的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上述事实变更发生在被诉决定作出之后,故案件受理费仍有原告承担。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作出已生效决定予以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942367号“MONS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经审查依法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一、二、三已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MONSTER ENER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