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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714538号“汉口二厂HANKOW ER CH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4:55:19CHANG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321978号重审第0000004838号
申请人:武汉恒润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321978号《汉口二厂HANKOW ER CHANG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218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717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述,维持原判。申请人不服提起再审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再13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行终7174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2180号行政判决书及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在二审判决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依法公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302228号“汉口二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终止,故引证商标不再成为诉争商标的权利障碍。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因此,对被诉决定及一、二审判决的结论应当予以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应根据现有事实和证据重新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无效宣告(详见第1771期《商标公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王倩
2023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