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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854263号“RAY DVF”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5:14:3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870号
申请人:黛安莉沃弗斯汀伯工作室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义乌欧律服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4日对第36854263号“RAY DVF”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第16794709号“DV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959935号“DV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在明知的情形下,摹仿和抄袭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主观恶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情形。DIANE VON FURSTENBERG(DVF)作为申请人品牌和创始人姓名,经过长期、广泛的宣传推广,在全球包括中国在内的时尚领域已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这进一步增加类双方商标之间混淆可能性。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关于DIANE VON FURSTENBERG女士工作室总部的介绍信息;2、网站对DIANE VON FURSTENBERG女士及DVF品牌进行的宣传和报道;3、视频播放截图;4、专栏报道;5、新浪微博页面信息;6、媒体报道;7、专卖店信息表;8、店铺照片;9、授权书;10、网络销售页面;11、检索报告;12、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商标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连衣裙;大衣;T恤衫;内衣;毛衣;衬衫;服装;裤子;外套;上衣”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得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婴儿全套衣、服装、皮带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并为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的主体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途径之规定,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该条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此外,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笑蕾
王晓媛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RAY DV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