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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720170号“周鸭货”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5:14:4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632号
申请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周永华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7日对第44720170号“周鸭货”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6157427号“周黑鸭ZHOU HEI YA”商标、第7936086号“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二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等有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公司营业执照、引证商标信息;2.关于认定“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3.审计报告;4.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5.周黑鸭商标广告宣传及合作材料;6.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鸭胗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板鸭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鸭胗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板鸭、肉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诸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源自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周鸭货 商标 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