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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643046号“意维登 EWAYDO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5:15:01关于第55643046号“意维登 EWAYDO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847号
申请人:佛山维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9日对第55643046号“意维登 EWAYD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140575号“维意 WAYES”商标、第7162821号“维意 WaYes及图”商标、第9193417号“维意 定制家具 DESIGN&MADE及图”商标、第9307302号“维意”商标、第11019731号“维意宅配”商标、第13758124号“维意定制”商标、第15092541号“维意定制 WAYES”商标、第25041118号“维意定制及图”商标、第27739475号“维意臻选及图”商标、第37343119号“维意定制及图”(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使用在家具商品上的“维意”商标经大量使用和宣传推广已具有极高知名度,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摹仿,其注册及使用极易混淆、误导相关公众,淡化驰名商标,从而损害申请人利益。被申请人“张羊”五个月内申请注册了54件商标,其申请注册商标的数量、样式及类别范围明显超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具有囤积商标的嫌疑。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多件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其意图囤积买卖商标牟取非法利益的主观恶意明显。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企业情况证明材料;2、所获荣誉;3、行业排名、专项审计报告、纳税证明、销售发票;4、广告视频截图、广告合同及发票、展会合同及发票;5、媒体报道;6、“维意”商标受保护记录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张羊于2021年4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0类“床垫;沙发;门用非金属附件;家具;竹木工艺品;软木工艺品;家具用非金属附件;画框;垫枕;办公家具”商品上。于2022年9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丰誉科技发展(广东)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一至十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竹木工艺品;漆器工艺品;非金属箱;弹簧床垫;木制家具隔板;镜子(玻璃镜);枕头;非金属门装置”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并为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提《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显著认读文字“意维登”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并据此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在此前提下,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的主体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途径之规定,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该条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此外,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笑蕾
王晓媛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意维登 EWAYDON 商标 佛山维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