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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857593号“楼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6:23: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322号
申请人:清远楼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清远睿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57593号“楼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5978382号“楼帮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在非金属软管商品上近似,在其余商品上并不近似。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388869号“楼邦”商标、第40519450号“楼邦”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持有人为申请人公司股东,现已跟申请人签署商标共存协议。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商标共存协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软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非金属水管”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另外,虽然引证商标二、三所有人出具了商标共存协议,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近似商标,如若共存于类似商品上会引起消费者混淆,鉴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亦是《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故申请人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生茂
王晓璇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楼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