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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005927号“善倍适 SHANBEISH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6:36:58关于第61005927号“善倍适 SHANBEISHI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682号
申请人:戴维科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谯刚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8日对第61005927号“善倍适 SHANBEISH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通过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益倍适”商标已经在中国大陆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7075911号“益倍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568974号“益倍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318527号“益倍适 LIFE-SP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807115号“益倍适 LIFE-SP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4318522号“益倍适 LIFE-SPA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9807110号号“益倍适 LIFE-SPA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被申请人反复在与申请人产品密切相关的第5类和第32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多件“益倍适”相关商标。此外,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多件商标也是对他人品牌的抄袭和抢注。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汤臣倍健收购LIFE SPACE的新闻报道;
2、Life Space益倍适的百度百科页面;
3、申请人中文官方网站打印页;
4、申请人“益倍适”产品图片;
5、相关调查报告及翻译;
6、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7、申请人参加展会的资料;
8、申请人举办产品发布会的照片;
9、品牌宣传视频、宣传新闻稿;
10、商标授权委托书、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11、广告委托合同、广告推广汇报报告、广告合同及发票、广告视频、海报等广告宣传证据;
12、国家图书馆检索到的关于申请人“益倍适”品牌的报道;
13、百度搜索结果;
14、相关媒体报道和讨论帖;
15、进口记录表、进境货物海关备案清单、航空货运清单及翻译;
16、产品检测报告;17、相关公司销售申请人产品的声明书;
18、申请人“益倍适”在天猫国际销售情况分析、订单统计、销售额统计;
19、关于“益倍适”产品的月度电商跟踪分析报告和翻译;
20、委托销售益倍适产品的合同及发票;
21、在先案例行决定书、裁定书;
22、被申请人商标档案;
23、互联网上关于爱优乐教育的报道。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以合法手段和正规程序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数量有限,为被申请人正常经营所需。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表明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更不是采用“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申请。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来源误认。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订单;
2、百度搜索结果截图;
3、产品的检测报告;
5、广告宣传图片、产品图片。
申请人在质证中所陈述的理由与申请时的理由基本相同,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第56786066号商标档案及流程状态;
2、在京东上检索善倍适得到的结果;
3、被申请人第67806369号商标档案及流程状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5月21日在第5类人用药、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六的申请注册日期和初步审理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益生菌制剂、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六于本案审理之时,均在商标权专用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3、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18件商标,多件商标均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相同的商标,其中8件商标为含有“善倍适”文字的商标,两件“爱优乐”商标。
4、申请人的第24318523号“益倍适 LIFE-SPACE及图”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为2017年5月25日。
5、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一份申请补充材料。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5类人用药、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第5类医用益生菌制剂、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善倍适”与引证商标一、二“益倍适”,引证商标三至六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益倍适”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旨在禁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此处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从消极甚至反面的角度,损害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及风俗习惯等。本案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人用药等商品上不会产生上述不良影响。因此,对申请人依据该条款提出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3、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被申请人虽仅申请注册了18件商标,但其中8件商标为含有“善倍适”文字的商标,两件“爱优乐”商标。申请人最早于2017年5月25日申请注册了“益倍适 LIFE-SPACE及图”商标,该商标的显著性较强。且在争议申请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就已经使用了“益倍适”商标。被申请人的这种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且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与他人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该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4、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经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给予以相应的保护,因此,我局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善倍适 SHANBEISHI及图 商标 戴维科私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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