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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8749565号“Jiandiao箭雕”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6:39:1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990号
申请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箭雕智能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8月2日对第28749565号“Jiandiao箭雕”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箭牌”、“ARROW”系列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并使用、注册,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且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2863167号“箭牌卫浴·瓷砖 ARROW”商标、第12863150号“箭牌卫浴·瓷砖”商标、第12863131号“ARROW”商标、第3746758号“箭JIAN”商标、第3746759号“箭JIAN”商标、第25711926号“箭牌”商标、第12862513号“箭牌卫浴·瓷砖 ARROW”商标、第1354310号“ARROW”商标、第12862665号“箭牌卫浴·瓷砖 ARROW”商标、第5791862号“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八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使用不仅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而且会削弱驰名商标的可识别性和显著性,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及转让给其关联公司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商标管理秩序,产生不良影响,且已有诸多类似案例对申请人的引证商标进行了保护及对其知名度进行了确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ARROW”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明文件;2、相关案件商标裁定书、法院判决书;3、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信息;4、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荣誉证明;5、相关媒体报道;6、申请人销售发票、门店照片、产品照片;7、申请人广告宣传发票、合同、广告发布照片等资料;8、申请人维权资料;9、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王霞于2018年1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广告宣传本的出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会计、寻找赞助、户外广告、货物展出、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上,后于2020年7月27日经核准转让给深圳箭雕智能电器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商标专用期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2028年12月13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十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四至八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水龙头、座便器、洗澡盆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在第19类砖、建筑用嵌砖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木箱或塑料箱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广告宣传本的出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会计、寻找赞助、户外广告、货物展出、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及座便器、砖、家具等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请求对其商标给予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保护,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广告宣传本的出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会计、寻找赞助、户外广告、货物展出、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与申请人主张其引证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座便器、洗澡盆商品在服务内容、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及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请求无效宣告争议商标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禁止性规定之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故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
申请人还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但缺乏相应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李钊
赵爽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Jiandiao箭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