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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784442号“小米米”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6:42:0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43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秀兰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慧思哲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784442号“小米米”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0789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广州市慧思哲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销售合同及发票(平角裤、帽子、上衣、睡袋、棉袜)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童装、帽、袜”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30784442号第25类“小米米”商标在“1.童装;2.婴儿裤(服装);3.帽;4.袜”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游泳帽;2.游泳衣;3.雨衣;4.围巾;5.浴帽;6.游泳裤”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第3078444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发现复审商标经过公开、真实、有效、合法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经过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购销合同及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本案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相关理由及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了的证据材料与撤销复审证据材料相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合同中主体间存在关联关系,三份销售合同均属于自制证据,不具有客观性。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质证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复印件):企业信息截图;其他案件行政判决书。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9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童装等商品上,于2019年2月21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2年2月24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1.童装;2.婴儿裤(服装);3.帽;4.袜”商品上在指定三年期间(2019年2月24日至2022年2月23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合同中体现了复审商标及“萌宠乐园系列女童平角裤、森林漫步系列帽子、小鱼乐园系列帽子、小太阳系列可拆密档长裤、萌米系列棉袜”商品,上述商品在后附相应发票中有所体现。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在“婴儿裤;帽;袜”商品上经过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以及与之类似的“童装”商品上一并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的“1.童装;2.婴儿裤(服装);3.帽;4.袜”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林丽娟
王凡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小米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