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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74408号三维标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6:44:40关于第64974408号三维标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535号
申请人:吉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74408号三维标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较强显著性,能够标识商品来源。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能够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相联系,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存在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使用宣传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剃刀”等商品上,一般公众不易将之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能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相联系,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王钒
牛嘉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