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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339477号“摇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6:54:3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155号
申请人:杭州遥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掌心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7月29日对第38339477号“摇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遥望”系列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7941537号“遥望”商标、第17455687号“遥望网络 YAOWANG NETWOR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读音、字形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将“遥望”作为商号从事经营活动,并在直播电商邻域产生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具有一贯损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主观故意,其作为同行业经营者,不但未合理避让申请人在先商标,还反复抢注申请人“遥望”系列商标,另外,被申请人还存在抢注知名博主名称的主观故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遥望网络的主体信息、公司简介及审计报告;2、网络推广合同、参与的综艺节目及网络举办的展会情况;3、行业标准、相关报道;4、被申请人相关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云计算、平台即服务(PaaS)及创建、设计和维护网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汉字“摇望”与引证商标一汉字“遥望”、引证商标二主要认读部分汉字“遥望网络”在整体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提供天气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这些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但商标与商号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文字构成有所差异,尚不能认定其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鉴于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云计算、平台即服务(PaaS)及创建、设计和维护网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技术研究、提供天气信息等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摇望 商标 杭州遥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