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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83037号“Tarantul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6:57:23关于第4483037号“Tarantula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52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艾普西兰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483037号“Tarantul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6683号决定,于2022年12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9年4月26日至2022年4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全部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成立于1983年,是音频领域的先驱,为家庭和汽车提供音频产品。申请人在亚洲的主要品牌为Soundstream,该品牌在过去20年一直是移动音频领域的领导者。复审商标应用于该支线下多款电子产品,包括扩音器、低音处理器、低音扬声器等。该品牌产品在音频,尤其是汽车用电子音频产品领域极富盛名,获得众多汽车音响爱好者的推荐。申请人在中国有多个经销商,如成都武侯区美声汽车影音店等,在中国代理复审商标品牌系列产品并在淘宝等多个电商品牌销售申请人扩音器、汽车音响等。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的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从申请人官方网站打印的申请人介绍;
2、从申请人Soundstream品牌网站打印的Tarantula品牌扩音器等产品的介绍页面;
3、从网络打印的申请人Tarantula品牌产品的测评与报道;
4、从淘宝等电商平台打印的申请人Tarantula品牌产品的销售页面。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该部分证据与本案复审证据基本一致,故我局不再罗列。
我局将上述证据交换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5年1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07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扩音器等商品上。该商标经续展注册,有效专用期至2027年10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三年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扩音器”等全部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申请人介绍、产品介绍,均为自制证据;证据3产品测评与报道,体现的大多为“Soundstream”品牌;证据4从淘宝等电商平台打印的产品的销售页面,未体现复审商标标识。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4月26日至2022年4月25日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Tarantula及图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