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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0407号“CRAFTSMA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01:1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08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史丹利百得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江苏卡福门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380407号“CRAFTSM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69337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史丹利百得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380407号第7类“CRAFTSMAN”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380407号第7类“CRAFTSMAN”商标,原第380407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2019年3月2日至2022年3月1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且“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撤销只是手段,不是目的。申请人作为知名品牌所有人,对复审商标在中国进行了持续、公开、合法、真实的使用,充分发挥了复审商标作为商标在商品中所具有的价值和作用。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在三年规定期间内在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过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撤销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申请人未提交相应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西尔罗巴克公司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7类“电动手工具;切削工具;机械力节;液压手工具;气动手工具”商品上,2018年4月20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史丹利百得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所有,复审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在三年规定期间内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CRAFTSMAN